连署长都没有解聘的权利,更不用说部门长官了。
当然,条例是一回事,但是如果真有谁不长眼,在属于纪律部队的港岛警队,长官真的下定决心要开除一个不听话或者不开眼的手下,那上面也基本都会同意的。
前提是手下没有关系,而且没有钱,或者没有孝敬的门路。
总之比如反黑组的部门长官张品和署长铁了心要开除谁,只需要署长向上面打报告,那一定能获得批准的。
不过虽然报告可以获得批准,可作为一个长官却搞不定手下,反而要向更高级的长官求援撑腰,这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一件弊大于利的事情。
毕竟作为一个纪律部队,如果长官真的看手下不顺眼或者两人有不可调和的矛盾,那么长官想要搞对方,或者逼对方离职,那手段可多得很,完全不需要强制解除对方聘用合同。
黄胖子虽然有关系,但是很显然,他并不愿意背一个无能的名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