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这里,可能还有的人会说,赵一山也想要跟着抢劫犯抢钱,虽然他们互不认识,但还是有可能成为同伙?”
“但是这是不可能的!”
“抢劫犯是来抢钱的,怎么可能允许赵一山也跟着抢钱?赵一山和他们完全都不认识。”
“而抢劫犯在知道赵一山父亲的情况之后,选择打骂赵一山,还把钱扔给了赵一山,而且抢劫犯手里还拿着刀。”
“抢劫犯手里拿着刀,已经对赵一山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
“这个时候,赵一山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任何保障,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赵一山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选择收下抢劫犯手里的钱,是紧急避险。”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赵一山在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况下,不用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
“所以,我认为江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赵一山的判决,完全不合理。”
“赵一山不是抢劫罪,不是抢劫犯的同伙,只是紧急避险,他不应该被抢劫罪判刑!更不应该被判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