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请求法庭依照这一规定确认被告人张文峰所做的供述无效,而且再一次请求法庭向驻所检察官提取相关照片和资料,并附上被告人在审判前的有关控告书。
同时,从控方现有的证据材料看,被告人的供述时间均为今年月日后,在庭审中被告人已经明确表示,在那个日期之前,被告人均做了无罪供述,只是在经历了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后,其才在月日后进行了有罪供述。请求法庭调取今年元旦前历次审讯笔录及录像,综合评定。
即便是看控方现有提交的供述,也相互矛盾,如杀人的过程、弃物的地点、杀人的手段、杀人的时间几方面前后不一,这样的供述不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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