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我类者,不入我伦。义所不得合者,性固离也。讨夏氏有词也,然固非辰陵之盟所讲也。
入陈而陈不觉矣,移兵以向郑,而郑愈不谋也。其合也如聚沫,其加之兵也如飘风,要亦奚足怪哉!不阳与之以可亲,虽庸人弗因。阳与之亲,而忧其易露,非急易面目于旦晚之间,则觉而不得以逞。
禽为心,狄为道者,何恃以加人乎?恃此面目之无恒,旦晚之速易者而已矣。沐猴之冠,乍见而人,少间而无似人者,是以速用其无恒,而后以加人而必克。呜呼!陈、郑即疑其不可亲,而不料其变易之已速。踟蹰少间,兵已临门,庸人至此而始悸,亦孰知其固不足悸哉?
以国因者丧国,陈、郑是已;以身因者丧身,崔浩、杨愔是已;以功因者丧功,王猛是已;以名因者丧名,姚枢、许衡是已。前者丧,后者复因,君子迷,野人陷,古今之大哀也。《易》曰:“入于幽谷,三岁不觌。”亦何三岁之足恃哉?晨加诸膝,而夕刃矣。
十
战之有主客之辞,曲直之案,轻重之衡;尊卑之差,亲疏之别也。均乎可以为主,则及者志战者也,所及者应也。曲直之案,轻重之衡也。或情相等,或义不相掩,则及者尊统卑,亲加疏也,所及者卑疏而不可使为主也。曲直之案,轻重之衡,一事之褒讥也;尊卑之差,亲疏之别,人伦之体裁也。人伦之所系,一事之得失不足论已。
以鲁视诸侯,鲁亲矣。为我亲者,我所尊也。战于奚,战于纪,战于甗,以鲁及者,亲加疏。若曰:我不欲战,则彼不我战,不使敌之加我。亲者全乎尊矣。以中国视楚,中国尊矣。尊于中国者,我所宜亲也。
战于城濮,战于邲,战于鄢陵,以晋及者,尊统卑。若曰:楚不敢必战,晋与之战而后战,不使楚之加乎中国。尊者全乎尊,而于我亲矣。尊之统卑,亲之加疏,人伦之纪也。尊或失其可尊而必尊之,亲或失其可亲而必亲之,全尊亲之体也。义系于尊则不问其曲直,义系于亲则不相为重轻,以尊亲为裁也。体裁者,因天之理,正人之纪,一事之是非,不足以掩之矣。
故城濮之战,得臣志之;邲之战,林父所弗志也;鄢陵之战,楚晨压晋军而阵。之三战者,志皆在楚,而夺其志以伸晋,功不问其成亏,义不问其得失,因天之理,正人之纪,而大义行矣。
呜呼,晋、楚之力敌矣。以晋统楚,非实也。乃圣人力夺诸楚,以柄授晋。迨夫长岸之战,以楚及吴,而圣人之情愈有不得已者存矣。楚不可尊,吴愈卑则楚可尊。楚非可亲,其亲吴也,则无宁亲楚也。
夫吴之与楚,僭王均也,而吴则被发文身之吴也。以臭味言之,楚于我亲矣。故《易》曰:“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盖取诸《乾》《坤》。”
《乾》《坤》毁,则无以见《易》。无以见《易》,天地不可立,而况于人乎?
所欲者曰及。及者事之主,所及者听也。欲战则战,不欲战则已,故主乎战;欲平则平,不欲平则可弗平,乃主乎平。宋之受围也亟,欲平,其情也。且不有欲平而卒得平者乎?欲平则平,楚弗得不听,宋得以伸其欲,而宋伸矣。伸宋者,《春秋》之勿使楚人伸也。宋之得伸者,宋固不自屈也。惟不自屈,故君子以可伸而伸之。其自屈矣,则强猘之楚不听其平,是欲平而不得平之势也,恶能为平主哉?见围经年,死守而不为之屈,上下有同力矣。力同,则同欲者伸。故以人书者,显非其君臣之私,即楚而失众也。
呜呼,楚之猘也,兵未加而先靡以从,若鲁归父之策者众矣!宋终亢之,殆于亡而后姑与之平。与之平而楚不得不听,宋于是而有死之心以报晋也。
晋之伯,宋两困于楚,而晋无一矢之救,宋终不屈,以听晋而辅之。是宋有大劳于晋,而晋无造于宋也。无造而不忘,戴之以死,终春秋之世,鲁、卫、郑、蔡叛服不恒,而惟宋不易志。知天下之无王,则不可以无伯。
知伯之不可恃,而终不恃夷,宋之以厝国于不倾者审矣。鲁、卫、郑、蔡,或亡或削,而宋免焉,非王偃之狂,不先六国亡也,宜哉!
十一
立义于此,无待人之求而自得者,非君子之文也,夫惟为之激昂之词以相显而后求明者,无待求而自得。激昂者必有所偏,而道多所废矣。王通氏曰:“《春秋》,王道之权衡。”权衡者,无所激昂,恒平以待人之求也。知此而例之不足以立,审矣。为之例者,必有激昂。
故《纲目》贱扬雄之死而屈于狄仁杰,徇例也。例“灭”者曰“亡国之善词,上下之同力”,非也。国已亡,世已殄,实灭也,不待激昂而故起“灭”文也。例“以归”者曰为其“服为臣虏,故绝之也”,非也。彼以焉,此与归焉,实以归也,不待激昂而故起“以归”之文也。
善而书“灭”,将不善而不书“灭”,则是“灭”者之为功为罪,以受“灭”者而掩。绝之而曰“以归”,将不绝而不曰“以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