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法者,本简者也,一部之大纲,数事而已矣;一事之大纲,数条而已矣。析大纲以为细碎之科条,连章屡牍,援彼证此,眩于目而荧于心,则吏之依附以藏慝者,万端诡出而不可致诘。
惟简也,划然立不可乱之法于此,则奸与无奸,如白黑之粲然。民易守也,官易察也,无所用其授受之密传;而远郊农圃之子,苟知书数,皆可抱案以事官。
士人旦絃诵而暮簿领,自可授以新而习如其故,虽闲有疏脱,而受其愚蔽,不亦鲜乎!则梁以士流充令更之选,治其末而不理其本,乍一清明而后必淆乱,故曰不可继也。语曰:“有治人,无治法。”人不可必得者也,人乃以开治,而法则以制乱,安能于令史之中求治人乎?简为法而无启以乱源,人可为令史也,奚必十哉?
十
圣王之教,绝续之际大矣哉!醇疵之小大,姑勿苛求焉,存同异于两闲,而使人犹知有则,功不可没已。其疵也,后之人必有正之者矣。
故君子弗患乎人之议己,而患其无可议也。周公而后,至汉曹褒始有礼书;又阅四姓,至齐伏曼容始请修之;梁武帝乃敕何佟之、伏暅终其事,天监十一年而五礼成。其后嗣之者。
唯唐开元也。宋于儒者之道,上追东鲁,而典礼之修,下无以继梁、唐,是可惜也。朱子有志而未逮焉,盖力求大醇而畏小疵,慎而葸,道乃息于天下矣。
夫以彝伦攸斁之张孚敬而小有釐定,抑可矫历代之邪诬而反之于正。若惧其未尽物理而贻后人之挞发,则又何所俟而始可惬其心乎?有其作之,不患其无继之者。
秦灭先王之典,汉承之而多固陋之仪,然叔孙通之苟简,人见而知之,固不足以惑天下于无穷也。
若叔孙通不存其髣髴,则永坠矣。曹褒之作,亦犹是也,要其不醇,亦岂能为道病哉?至于梁而人知其谬,伏曼容诸儒弗难革也。
如封禅之说成于方士,而诸儒如许懋者,正名其为纬书之邪妄,辨金泥玉简之诬,辟郑玄升中之误。
繇此推之,梁之五礼,其贤于汉也多矣。然非有汉之疵,则亦无据以成梁之醇。故患其绝也,非患其疵也,疵可正而绝则不复兴也。
夫礼之为教,至矣大矣,天地之所自位也,鬼神之所自绥也,仁义之以为体,孝弟之以为用者也;五伦之所经纬,人禽之所分辨,治乱之所司,贤不肖之所裁者也,舍此而道无所丽矣。
故夷狄蔑之,盗贼恶之,佛、老弃之,其绝可惧也。有能为功于此者,褒其功、略其疵可也。伏曼容诸子之功伟矣,梁武帝不听尚书庶务权舆欲罢修明之议,固君子之所重嘉,而嗣者其谁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