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城邦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国家形式,外表特征是小国寡民的规模,本质特征则是由公民自治团体所组成的社会,是公民在共同法律下分享共同生活和权利义务的政治体系。
对于希腊的各城邦来说公民是构成城邦的基本要素,他们是属于城邦的人。虽然君主制下的臣民也属于国家,但因为国家属于君主,所以他们归根结底是君主的臣仆,而公民所归属的国家是公民共同体,他们是共同体的成员而不是个人的臣仆,这一点即便是斯巴达也是没有异议的,城邦都以公民为重。
一般说来,只有纯属本邦血统的成年男子才能成为公民,这样一来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外邦人和妇女就被排除于公民团体之外了。不过在城邦演进过程中,公民资格也有变化,城邦形成之初,往往只有贵族或具备一定财产资格的人才能成为公民,下层平民在城邦民主比较发达的时代才获得公民权。有的时候,因贫穷等原因不能履行公民义务者就会失去公民权。
只有当战争危机或公民人数不足时,才会吸收外邦人和被释奴隶成为公民团体中的一员。
不过这些变例并不影响公民的实质意义,城邦是公民共同体,只有公民才属于城邦。获得公民资格,就意味着成为城邦的一分子,而没有公民资格的居民虽然生活于城邦中,但不属于城邦。希腊人称呼“雅典人”、“斯巴达人”的时候,他们指的仅仅是雅典或斯巴达的公民,不包含其他居民。外邦人被视为侨居的客民,妇女和奴隶仅属于家庭成员。公民在一生中,依次成为家庭和村社的成员,成年后,经过庄重的仪式取得公民资格,这时他才城邦公共生活领域,成为属于城邦的人。公民观念的核心,就是公民对自己“属于城邦”这种政治角色的认同。
希腊的公民身份只是少数人的一种特权,在与其他无公民权居民的对照中,公民的身份和地位才鲜明地凸现出来。与邦内其他居民相比,他们觉得自己属于城邦。与外邦公民相比,也只有这个城邦属于他们。这种感觉十分真实。他们个人的安危荣辱,首先取决于城邦的命运。当城邦灭亡时,首要的受害者是他们,奴隶依然做奴隶,外邦人依然是外邦人,他们却失去了公民特权。失去了城邦,他们就沦为奴隶或外邦人,有时还遭到集体屠杀。城邦强盛,首先得益的也是他们。别的好处且不说,他们最珍爱的自由是只有在自己的城邦里才能得到的。所以公民观念首先是一种特权观念。
公民的这种特殊身份,是部落向城邦演进过程中部落成员保留下来的一项“历史权利”。在城邦形成之前,部落成员间的血缘纽带被视为神圣的,血缘部落与外人之间的界限非常严格。同一血缘集团的人自视为一个“自然”的整体。这种“自然”的整体在希腊人的观念中又被其宗教信仰和宗教生活所加强。部落有自己崇奉的神,有自己的神坛、圣火和祭司。其神垣只有本部落的人才能,其公餐神餐和佳节也只有他们才能参加。部落的神绝对排斥外人,在这方面,有严格的禁忌。神不接受外人的祭享,甚至外人窥见祭仪亦为不祥。这一切都在部落成员与外人之间形成了坚深的界限,也无形中使部落成员产生与部落一体化的感觉。
城邦的共和政治起源于血缘关系,是具有共同祖先的原始家族和部落的联合。由部落演变为城邦,部落成员成为城邦公民,而城邦的宗教仍然是排外的。人们仍然以部落时代血缘和宗教共同体的观念来看待城邦,部落时代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关系仍然影响着公民的观念。正如法律史专家梅因所说:“在早期的共和政治中,公民都认为,凡是他们作为其成员之一的集团,都是建筑于共同血统上的”。
尽管在城邦形成和演进过程中,血缘关系逐渐解体,外邦人不断被吸收和同化于同族人中,血缘关系已经变得混杂,城邦远不再是“自然”的了,即使如此,它仍然被视为“自然”的,即血缘的团体。人们仍然以血缘关系的观念来看待公民内部关系。这被梅因称为“最早最广泛的法律拟制”,即在法律上假定这些外来人也来自他们的同一祖先,将“属于城邦的人”即公民假定为属于同一血统、同一原始家庭。这是公民团体一方面自我封闭和极端排外,另一方面在公民内部产生对城邦归属感的根源。
事实上在斯巴达,全体公民属于同一祖先的后代这种观念,在城邦形成后的数百年当中仍是真实的。整个公民集团都属于征服者部落的成员。在数百年中,极少有外邦人得到斯巴达的公民权。斯巴达人的生活中也沿续着许多部落生活的习惯,如公社集体制、公民内部的平等、公餐制等。与雅典类型的城邦相比,斯巴达实现了更高度的统一,应该与此有关。柏拉图曾虚构了一个“神话”,说城邦的人本为一土所生,互为兄弟姐妹,恐怕是有其历史根据的。他企图将全城邦变为一个大家庭,每个公民完全融合于城邦整体之中,消除“你的”和“我的”之分的理想,也应该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所以希腊人的公民观念与近代公民观念有很大不同。西方近代公民观念源于社会契约理论。根据这种理论,国家是平等独立的个人的集合,公民权是受法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