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权利概念形成于罗马私法,希腊人还没有权利观念,他们所谓公民权,只是指公民资格或身份而言,还不是一种个人权利。
公民集团的狭小及其封闭性和排外性,犹如恒星塌缩带来物质的高度凝聚和密集一般,带来了城邦内部紧密的生活,这无疑又强化了公民内部一体化的心态。他们把城邦视为一个有机整体,自己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个人没有独立的价值,他的价值依赖于整体。他的财产、家庭、利益、荣誉、希望,他的肉体生命与精神生命,他整个的生活甚至死后的魂灵都属于城邦、系之于城邦。在城邦中,有他的一切,失去城邦,便失去一切。
所以公民们拚死维护城邦的独立和自主,与城邦共存亡。在城邦间的战争中,战胜者有时要将城邦成年男性公民都杀掉。在城邦内部政治生活中,人们往往围绕着公民权展开殊死斗争。享有公民权的十分珍惜它、维护它,没有公民权的要得到它,失去公民权的要恢复它。
公民权诚然能给公民带来某些实际利益,然而也使他们承担沉重的义务。这种义务有时甚至会使他们破产和丧命。所以他们争取公民权不仅是争取由公民权带来的利益,更的是得到公民身份,从而使自己不被排斥于城邦之外。这种属于城邦的感觉在希腊人的观念中十分,受到褫夺公民权和驱逐出城邦的处分,其严厉程度仅次于判处死刑,因为它等于剥夺了一个人的精神生命。
城邦在公民心目中如神物一般。公民们赋予它绝对的政治、宗教和伦理权威,能够全面地支配和干预个人生活。公民的肉体与精神、个人与家庭、财产与婚姻,都受城邦的统制。个人是城邦的工具,生为城邦,死亦为城邦。这在斯巴达最为明显。即使在雅典也是如此。雅典人认为他们的身体“是给他们的城邦使用的,好像不是他们自己的一样”。而他们培养自己的智慧,“其目的也是为着要给他的城邦作一点显著的事业”。
就连亚里士多德也明确地声称,“我们不应假想公民可私有其本身,我们毋宁认为公民都应为城邦所公有。”他认为,甚至公民企图自杀都应受到惩处,因为它使城邦丧失一个公民。每个公民从出生起,城邦就是他的最高监护人,要按城邦的需要来抚养和教育,于城邦无用的残疾人没有生存的权利。
斯巴达就是典型不允许父母按自己意愿养育后代的城邦,斯巴达认为在孩子生下后,要由部族里的长者代表国家检查婴儿,如果孩子瘦弱畸形,就丢弃到山里不准抚养。这一点即便是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设计的理想城邦中,都肯定了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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