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 须报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 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
名, 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
任免,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 任
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
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批准任免下一
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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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 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
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根据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 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
任免;(
十二)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
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 决定撤
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
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
长的职务;
(十三)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
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 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 每两个月至少举行
一次。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
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的议案, 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或者先交有
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 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
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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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议,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 再决定是否提请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七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 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
名,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可以
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
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
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
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有权列席会议, 发表意见;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将答
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 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 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由主任会
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县、自
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
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