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选举, 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六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选民根据
选举委员会的规定, 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七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 按照
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 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
的, 可以召开选举大会, 进行选举; 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
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 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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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律
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 可以委托他信任的
人代写。
第四十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 可以投反对
票, 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 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一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 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
人, 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四十二条投票结束后, 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
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
数加以核对, 作出记录, 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四十三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 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等
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 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等于或
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四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选区全体
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
民过半数的选票时, 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时, 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 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 以
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应当就票数相等
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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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 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
顺序, 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 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
只选一人, 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
一;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时, 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 始得
当选。
第四十五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 并予以宣布。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
公布。
第四十六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
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 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 提出
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
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 确认
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四十七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
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