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应当严格依
照法定程序进行, 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预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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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选民根据选
举委员会的规定, 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其投票形式要从
实际出发, 以方便选民参加选举为原则。选民工作、居住比较集中
的, 可以召开选举大会, 进行选举。可以设立投票站, 分别投票:
农村以村或者村民小组设立中心投票站; 城镇可以按照居民委员会
或者社区设立投票站; 县直各系统几个单位联合划分一个选区的,
应当在各单位分别设立投票站。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 分别到年老
体弱、行动困难和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选民中组织投票。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 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律采用无
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 可以委托他信任的
人代写。
第四十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 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等于
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 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等于或
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一条在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选区全体
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
民过半数的选票时, 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 以
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应当就票数相等
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
表的名额时, 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二条选举日期, 一般应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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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或者选举委员会统一确定, 选举日从投票日算起
一至三天。
第四十三条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投票选举结束
后, 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
和票数加以核对, 作出记录, 并由监票人签字。以选区为单位, 向
选民公布选举结果。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
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 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 提出
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 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 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
表的当选无效, 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四十五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
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狂♂人♂小♂说♂网*♂www.du♂shu.k♂r♂狂♂人♂小♂说♂网*♂www.du♂shu.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