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书房,始皇帝嬴政将第一卷竹简打开,但见竹简上刻《大秦律令》四字,下面则是详细的条款以及说明。
竹简很厚也很多,但嬴政很有兴趣,看得津津有味,赵高一旁陪着,脸上始终带着笑。
可以说为了这部律法,赵高花费了很多心思,它继承了很多法家的思想,无论是细节还是整体框架都与秦朝并有六国前的法律风格极为相像,甚至可以说是一脉相承,完全延续了商鞅时期的“以法为本,严刑峻罚”、“法自君出,君主独断”、“事无大小,皆有法式”、“法令一统,以吏为师”的特点,中心思想还是继续推行轻罪重罚,让民闻法生畏的模式。
赵高在这部法典中除了继承原有的秦国的法制,还参考了东方六国间的法律特点,并根据新的时代需要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的内容。《大秦律令》共有十八种,分为《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涵盖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社会民生的各个方面。除此之外,还有一部《效律》,是对郡县和都官物资账目等有关制度核验的规定。
为了在全国间更好的推行这部律法,同时为了让百姓全面了解律法的内容,避免不良官吏以律压人,欺瞒百姓,除了上述的十八种律令之外,还有《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三部法典配合《大秦律令》使用,他们共同构成了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的摘录,其目的就是使百姓能快速查找日常生计中涉及到的法律条款,有现代社会法律词典的作用。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让文化程度低的百姓快速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免对法律条文发生歧意,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有效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的作用。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它规定了法律执行者在使用法律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某些程序,以此避免执行过程中对法律条款的滥用,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采用判例制,杜绝了相同或者类似案件的审理,却产生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发生。
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状况,《大秦律令》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官吏管理等五个方面,尤以刑事方面的律令最为突出。这主要是《大秦律令》颁布的时候,原先六国的法律随之一并废除,但当时六国刚刚平定,原六国治下的百姓身系故国,时常发生各类案件,以此抵触秦国法律的通行的缘故。
《大秦律令》关于刑事犯罪主要体现在定罪量刑、相关刑罚两个方面。在定罪量刑中主要有如下几项原则:一、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二、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有点类似于现代法律中犯罪前是否有主观动机。三、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中故意称“端”,过失为“不端”。四、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五、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六、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七、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诬人”。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大秦律令》对各种刑罚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单是“死刑”一项,就有具五刑、族诛(所谓灭族)、枭首、弃市四类;肉刑中包括黥刑、劓刑、剕刑、(分为斩左右趾)、宫刑等诸多种类;此外还有作刑,即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的刑罚,有点类似于我国原来的劳动改造制度。作刑内容分为一、城旦、舂。城旦者,旦起行治城,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二、鬼薪、白粲。“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三、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四、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由三个月到一年不等。
除去上述较重的刑罚,还有迁刑,即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赀刑,即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谇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