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
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
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
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
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 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
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本行政区域内,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保证国家计划和国
家预算的执行;
-2-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二)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 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 选举省长、副省长, 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市长、副市
长, 州长、副州长, 县长、副县长, 区长、副区长;
(六) 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的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 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 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
作报告;
决议
(;
十)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
(十一)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公民
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
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本行政区域内,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 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三) 根据国家计划,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
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
报告;(
五)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 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 选举乡长、副乡长, 镇长、副镇长;
(八) 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 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公民的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