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
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 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
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
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 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
备会议, 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 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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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 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由主席团
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副
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 并可以设
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
出, 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
政机关的职务; 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必须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主席团的安排
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
团的成员。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
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
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 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
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 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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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 在本届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 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
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列席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经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主席团、
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主席团决定
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
出报告, 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乡、民
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主席团决定
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是否列
入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