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
行机关, 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
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
关, 都服从国务院。
- 17 -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五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
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 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市长、副市长,
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
县长, 市长、副市长, 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
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第五十七条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 应
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
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第五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以及上
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规定行政措施, 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
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五) 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
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
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公民的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 18 -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八)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帮助
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
治, 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
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规章, 报国务
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规章, 报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规章, 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
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
定和命令, 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 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
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公民的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