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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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
表大会的代表, 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
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 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
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 特别是工人、
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并逐步提高妇
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 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
选举。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
费, 列入财政预算, 由国库开支。♂狂♂人♂小♂说♂网*♂www.du♂shu.k♂r♂狂♂人♂小♂说♂网*♂www.du♂shu.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