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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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
委员会,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
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
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
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工作。
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
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
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 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
的职务。
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 分配各选区应
选代表的名额;
(二) 进行选民登记, 审查选民资格, 公布选民名单; 受理对
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并作出决定;
(三) 确定选举日期;
(四) 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根据较多数选
民的意见, 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 主持投票选举;
(六) 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 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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