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八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受选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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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
代表。
第四十九条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原选区选民五十
人以上联名, 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
上联名, 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
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
议上提出申辩意见, 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
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 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
人员主持。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
候,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
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
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被提出罢
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 或者
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 由
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
候,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
出申辩意见, 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
案经会议审议后, 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十一条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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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五十二条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须经原选
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 须经各
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须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 须报送上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
免的, 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
销, 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
免的, 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 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
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 须经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 须报送上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书面提出辞职,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 须经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
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 应当予以
公告。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 辞去代表职
务的请求被接受的, 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
务相应终止, 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辞去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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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请求被接受的, 其主席、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