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结合本市具体情况, 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 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条选举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严格依法办事, 保
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 列入财政预算, 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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