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区、县级以下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设立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 承办有关选
举事宜。
区、县和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选举, 并受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七条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内政党、人民团体和其他方面的人
员组成。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 副主任一至三人, 委员六至十五
人, 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任命。
第八条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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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一) 宣传和贯彻执行选举法、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及其他
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 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计划;
(三) 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 划分选区, 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 组织选民登记, 审查、确定选民资格, 公布选民名单;
(六) 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 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根据较多
数选民的意见或者预选结果确定并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 按照规定的选举日期主持选举;
(八) 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 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 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接受对
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条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 负责宣传、组织、选举事
务、选民资格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乡、民族乡、镇和市
区的街以及选民较多划分为两个以上选区的单位设立选举工作组,
负责组织、安排各选区的选举工作, 其职责由区、县选举委员会确
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工作组可以由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
员会兼任。
第十一条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 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划分选民小组, 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和有关选举的文件;
(二) 办理选民登记, 分发选民证;
(三) 组织选民提名、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
(四) 安排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五) 设置投票站, 监制票箱, 培训监票员、计票员和选举工
作人员;
(六) 组织选民投票, 报告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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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选区可以按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若
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长由本组选民推选, 负责组织本选民小组的
选举活动。
第十三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组织或者村
民组织应当主动与有关选举机构联系有关选举事宜, 设专人配合选
举机构做好有关工作。♂狂♂人♂小♂说♂网*♂www.du♂shu.k♂r♂狂♂人♂小♂说♂网*♂www.du♂shu.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