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选举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区、县和乡、民族乡、镇划分为若干选区。
选区的划分, 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组织工作, 便于
代表联系选民, 便于选民监督代表。
选区的小大, 按照每一选区选举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分别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
相等。
第二十条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 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
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居民组
织或者村民组织的选民人数能够划为一个选区的, 划为单一选区;
不够划为一个选区的, 可以由单位与邻近的单位、居民组织与邻近
的居民组织、村民组织与邻近的村民组织划为联合选区, 也可以由
单位与邻近的居民组织或者村民组织划为混合选区。
第二十一条驻在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市属单
位的选民, 可以只参加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参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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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驻在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属机关、人民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 参加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选举。♂狂♂人♂小♂说♂网*♂www.du♂shu.k♂r♂狂♂人♂小♂说♂网*♂www.du♂shu.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