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区、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 每五千人可以增
加一名代表; 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 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
五十名;
(二) 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 每一千五百
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但是, 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民族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定, 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五条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 由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备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
额, 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 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区、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
名额经确定后, 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
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 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
额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七条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央和市属单位每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应多于区、县属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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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口数; 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区、县属单位每一
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应多于乡、民族乡、镇属单位每一代表所代
表的人口数。
区、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分别由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根
据各选区的人口数, 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
则, 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应选区、县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名额, 由驻地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狂♂人♂小♂说♂网*♂www.du♂shu.k♂r♂狂♂人♂小♂说♂网*♂www.du♂shu.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