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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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主持。
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的主持
人、监票员、计票员和工作人员。
选区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每个投票站、流动票箱除监票员外,
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四十五条选举投票的时间为一至五日。
第四十六条投票选举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 制作票箱, 按照统一格式印制选票;
(二) 布置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
(三) 召开选民小组会, 宣布有关投票的注意事项;
(四) 推选监票员、计票员;
(五) 在投票场所设立发票处、询问处、写票处和秘密写票处。
第四十七条投票前凭选民证发给选票, 投票后在选民证和选
民登记表上分别加盖选讫印记。
第四十八条严格实行秘密的无记名投票。选民可以在秘密写
票处填写选票。选民写选票时他人不得围观。不能写选票的选民,
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九条选民应当到投票场所投票。老弱病残不便到场投
票的, 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 经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作组认可,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
人, 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五十条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 可以投反对
票, 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也可以弃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选举工作人员对投票的选民不得做任何诱导和暗示。
第五十一条票箱由主持选举和监票、计票的人员妥为保管。
本选区投票结束后, 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核
对投票人数和票数, 作出记录, 并由监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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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第五十二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 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等
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 多于本选区应
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等于或者少于本选区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五十三条在选民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选区全体选民
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
半数的选票时, 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 以
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应当就票数相等
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 不
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 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
顺序, 按照规定的差额比例, 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 候
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 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但是得
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四条主持选举的人员将选举结果连同选票报送选举委
员会, 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确定是否有效, 并在
本选区张榜公布选举结果。
第五十五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
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 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 提出
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 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第五十六条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
告, 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在每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经依法确认后, 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颁发代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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