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区、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
任期内因故出缺的, 由原选区补选。
第五十八条补选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区、县设立补选
领导小组, 主持补选工作, 受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
导; 有关的街和乡、民族乡、镇设立补选工作组, 负责组织安排补
选工作; 选区设立补选小组, 承办补选有关事宜。
补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乡、民族乡、镇设立
补选领导小组, 主持补选工作, 受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领导; 选区设立补选小组, 承办补选有关事宜。
第五十九条补选代表, 须重新核实选区现有选民名单。在选
举日的七日以前由补选领导小组公布选民名单和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六十条出缺代表原由政党、人民团体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的, 补选时仍由政党、人民团体推荐; 出缺代表原由选民联名推荐
为代表候选人的, 补选时仍由选民联名推荐。
补选代表, 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也可
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经选民酝酿协商后, 由补选领导小组根
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并在选举日的三日
以前公布。
第六十一条补选代表,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六十二条补选的代表的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
时止。
第六十三条对补选产生的代表,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六十四条补选代表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 适用
本实施细则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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