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
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实行差额选举, 严格依法办
事, 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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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选举产生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
定, 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应当保证有适当比例的基层代表, 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
表; 应当依法保障妇女代表比例, 并逐步提高。
第八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经费, 由本级财政
开支。♂狂♂人♂小♂说♂网*♂www.du♂shu.k♂r♂狂♂人♂小♂说♂网*♂www.du♂shu.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