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设立选举委员会,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选举。
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 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十条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 副主任二至四人, 委员九至
十九人。县级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乡级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由县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负责选举方面的日常工作。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 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
的职务。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 街道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
组, 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
人, 副组长一至二人, 成员若干人, 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自治县选举委员会提名,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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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选区设立选举办事组, 在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或者乡镇选
举委员会的领导下, 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项。选举办事组设组长一
人, 副组长一至二人, 成员若干人, 由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乡镇
选举委员会决定。
选区可以划分若干选民小组, 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选民小
组设组长一人, 副组长一至二人, 由选民推选或者由选举办事组
指定。
第十一条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 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工作计划;
(二) 宣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三) 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 进行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
(五) 划分选区, 分配各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组织选民推荐
并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 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
况; 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 确定选举日期, 主持投票选举, 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公
布当选代表名单, 颁发代表证件;
(七) 受理选举中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
处理决定;
(八) 协助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对选举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九) 依法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问题;
(十) 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十一) 做好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并作出选
举工作的总结报告。
选举工作结束后, 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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