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按照各级行政区域的不同代表名额基
数和按照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的方法确定。
第十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名额以一百二十名为基数, 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名额; 人
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 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人口不
足五万的, 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 每一
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名额; 但是, 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
六十名; 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
十名。
第十四条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 由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 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 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
政区域各选区的人口数, 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
原则, 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
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
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十六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中
央、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解放军、武装
警察部队以及大型企业的代表名额, 由各该级选举委员会与上述单
位协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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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
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参加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十七条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
县、乡、民族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代表名额可
以另加百分之五。♂狂♂人♂小♂说♂网*♂www.du♂shu.k♂r♂狂♂人♂小♂说♂网*♂www.du♂shu.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