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持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旗县、苏木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旗县、苏木乡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各级设立相应的选举机构, 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上级选
举机构指导下级选举机构的工作。
第十条选举旗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自治区、设区
的市设立选举机构, 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
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一人至十九人组成, 设主任一人, 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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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任一至三人。
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 设主任一人, 副主
任一至三人。
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任命。
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 由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时, 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
的职务。
第十一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方案, 划分选举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 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 进行选民登记, 审查选民资格, 公布选民名单; 受理对
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并作出决定;
(三) 确定选举日期;
(四) 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根据较多数选
民的意见, 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 主持投票选举;
(六) 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 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登记当选
代表, 颁发代表当选通知书;
(七) 总结选举工作并向上级选举机构报告;
(八)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十二条各选区设选举工作小组, 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
构, 由五至七人组成。
选举工作小组的任务: 按选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 训练工作人
员, 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选民登记, 公布选民名单, 组
织选民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 组织选民投票选举, 办理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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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选举工作事宜。
第十三条每一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 推选正、副组长各
一人, 负责组织选举活动。♂狂♂人♂小♂说♂网*♂www.du♂shu.k♂r♂狂♂人♂小♂说♂网*♂www.du♂shu.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