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由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
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 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
人口数相同的原则, 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
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旗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中, 人口特少的
苏木、乡、民族乡、镇, 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 由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
结合自治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第十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按选举法的规
定, 以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人口统计数确定。
(一) 自治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 每十五万人可以
增加一名代表;
(二) 设区的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 每二万五千人
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三) 旗县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 每五千人可以增
加一名代表; 人口不足五万的, 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 苏木乡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 每一千五百人可以
增加一名代表; 人口不足二千的苏木、乡、民族乡、镇代表总名额
可以少于四十名。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区代表名额可以增
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 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旗、县、自
治旗、苏木、乡、民族乡, 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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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定, 代表名额可以增加百分之五。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体名额依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确定。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体名额, 依
法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体名额, 依法由旗县
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内蒙
古军区、军分区、驻军团和团以上的领导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
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
成人口较大变动的, 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选举法的
规定重新确定。♂狂♂人♂小♂说♂网*♂www.du♂shu.k♂r♂狂♂人♂小♂说♂网*♂www.du♂shu.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