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
期有效。每次选举前, 对上次选民登记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
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人予以登记。对经登记后迁出原选
区的选民, 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
夺政治权利的人, 从选民名单中除名。
第二十五条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合
法、准确、不重、不漏、不错, 保证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 防止被
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窃取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经选举委员会
确认, 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各选区可以设立若干选民登记小组、选民登记
站, 采取登记选民和选民登记相结合办理登记。
(一) 城镇、苏木、乡的居民、农牧民和个体工商业者, 在户
口所在地登记;
(二)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旗县级人民武装部人员和在校学生, 在单位所在地登记;
登记
(;
三) 离、退休人员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工作单位所在地
(四) 流动人口中的选民, 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 限时到指定
选民登记站自行登记, 过期不登记者, 视为自动放弃选民资格;
(五) 选民名单公布后至投票选举日前, 恢复政治权利的人,
- 86 -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可以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准予登记, 行使选举权:
(一) 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 而没有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的;
(二)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
(三)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 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 由执行监禁、拘役、拘留或者劳动
教养的机关和选举委员会共同决定。
第二十九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因危害国家安全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 正在受
侦查、起诉、审判的人, 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在被羁
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对选民名
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
意见, 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如果对处理
决定不服, 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
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狂♂人♂小♂说♂网*♂www.du♂shu.k♂r♂狂♂人♂小♂说♂网*♂www.du♂shu.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