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应当严格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
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八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 按照
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 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
的, 可以召开选举大会, 进行选举; 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
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 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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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第三十九条流动票箱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票人负责。流动票箱
的选票应当与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选票同时开箱。
第四十条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
委托选区的选举工作小组主持。选举时应当公布选民人数、代表候
选人名单和应选名额及投票注意事项, 组织选民投票。正式代表候
选人不得在本选区主持投票选举或者担任工作人员。
从规定的选举日起五日内为选举投票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
前或者推迟选举的, 须经上一级选举机构批准。
第四十一条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四十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律采取
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 可以委托自己信任
的人代写。
第四十三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 可以投反
对票, 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 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四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 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
人, 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四十五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 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等
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 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等于或者
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六条投票结束后, 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
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
数加以核对, 作出记录, 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四十七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选区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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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
民过半数的选票时, 始得当选。
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时, 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 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 以
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应当就票数相等
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 不
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 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
顺序, 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差额比例, 确定候选人名
单。如果只选一人, 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旗县级和苏木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时, 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
之一; 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时, 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 始得
当选。
第四十八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 并予以宣布。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
公布。
第四十九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
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 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 提出
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