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受选民和原选举
单位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五十二条罢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办法和程序,
依照选举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可以向选
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
职, 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 须
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旗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书面提出辞职, 苏木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旗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
职, 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苏木乡级的人民代表
大会接受辞职, 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
的, 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 辞去代
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 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的职务相应终止, 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苏木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
被接受的, 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 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代表在任期内, 因故出缺, 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
单位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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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
域的, 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缺额另行补选。
第五十六条补选代表的办法和程序:
(一) 补选因故出缺的代表, 由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进行。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由大会主
席团将补选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讨论, 并介绍代表候选人
的情况, 由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由该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补选。补选旗县级或者苏木乡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 由原选区进行。
(二) 补选代表候选人的名额由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依法决定, 可以多于补选代表名额, 也可以同补选代表名额
相等。
( 三)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 由旗县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 由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补选时应重新核对选民名
单, 对变动情况进行补正。补选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民介绍,
在征得多数选民同意后, 将补选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七日以
前公布。
(四) 补选代表,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补选旗县级
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候选
人获得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选票, 始得当选。
补选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区
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补选, 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选
民的过半数选票, 始得当选。
(五)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六) 补选的代表, 其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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