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罗马实施的同盟战略并不单纯是罗马国家统治集团依据自身需要采取的一厢情愿的单边策略,建立盟友关系对于与罗马结盟的部落或国家来说,也不单是军事铁血的结果。罗马同盟策略表明它“能够与被征服者分享征服的成果”,对弱小者来讲,有了罗马保护就不再担心其他大国野心,还可紧随罗马大军之后,从他国灾难中获益,与罗马结盟能带来更多实惠,此为罗马同盟战略屡试不爽的吸引力所在。
第四,罗马为其忠实盟友了诱人的政治利益。“通过将公民权的扩展,罗马把意大利变成了自己休戚与共的朋友。在这点上,罗马人的政治智慧胜过了希腊人。罗马公民权是特殊待遇,能给公民带来财富、荣誉和安全。城邦体制下的罗马公民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民主权利,非罗马公民则“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丈夫或父亲,不能成为合法的业主或继承人。这就是当罗马公民的价值,否则他就被置于法律之外,只有拥有公民资格的人才能到的
社会里。”
故罗马人视公民权如生命,从不轻易授予他人。从公元前4世纪起罗马欢迎某些被征服者家族成为罗马公民,也只授予那些最优秀、最尊贵的拉丁家族。罗马之所以未推行格式化统治模式,纵然由政治传统的保守性决定,但也说明罗马公民权所具有的独特魅力。正因如此,盟约签订者为取公民权先后接受了排他性条款,这就很快形成以罗马为核心的辐辏式同盟体系,从而避免了同盟者中实力较强的挑战者出现,这样便可切实保证罗马在同盟体系中的绝对中心地位。
罗马同盟体系涵盖范围广、层次变化多,主要采取授予公民权、自治权或保留盟友政治、经济、文化习俗及生活习惯等妥协手段,控制盟友外交、财政和军事指挥权。盟友事实上转化为罗马治下享有一定自治权利的地方机构。罗马战略同盟体系可分
为两大层次,即拉丁层次和意大利层次。
拉丁层次的盟友享受不同级别的公民权。对拉丁居民实施“拉丁政策”,依其对罗马的忠诚度分别授予享受不同权利的罗马公民权。前338年拉丁同盟解散后,罗马采取与拉丁诸城分别签约方式,严禁拉丁城市之间再结盟。对邻近的其语言文化心态相同、宗教习惯信仰相近且对罗马忠诚的拉丁城市民授予完全罗马公民权,使之与罗马融为一体,扩大罗马城邦基础,以便共同应对其他部族。
对某些敌意较深的拉丁城市,强行剥夺其部分土地以示惩戒,但也允许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对一些古老拉丁城市,在允许保留城市自治和原来统治形式外,授予该类城市男性公民以不完全罗马公民权——“无参政权的罗马公民身份”(也称“拉丁权利”),他们受罗马法律保护,并享有在不丧失父系继承权情况下与罗马妇女通婚的权利。
但罗马要求以上两种结盟者必须遵守盟约,双方保证在盟友遇到其他敌人攻击时互相军事援助。军队开支各自承担。
这些举动,是在向已处劣势的拉丁诸城表明,罗马人与他们是一种平等互助关系,并非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关系,他们无需向罗马交纳税金,无需在征服者统治下苟且求生。取得公民权或部分公民权的拉丁人从此获得了心理上的满足,心甘情愿为罗马效
力,从而使拉丁姆地区与罗马逐步融合,保证了罗马向外扩张时后方基地的巩固。
建立罗马、拉丁殖民地是同盟战略的组成部分,也是凝聚拉丁盟友向心力的举措。从公元前4世纪初开始,罗马实施了精心选择战略要地建立罗马、拉丁殖民地的策略。罗马殖民地建有城墙和堡垒,移人的公民耕战结合,是罗马忠诚而强固的前沿哨所。随着征服地扩大,罗马依此模式在新征服的战略要地上建拉丁人殖民地,有计划地将渴望土地的拉丁居民移民到这些地点。
至公元前338年,罗马已在拉丁姆建立14个拉丁殖民地。到公元前264年,大约6万份土地分给了罗马人和拉丁居民。尤其在布匿战争之后,罗马和拉丁的屯民遍布意大利北部那些从前为克勒特人所居住的地方,有些人移居到意大利中部和南部的荒
地上。”拉丁殖民地的建立满足了拉丁人要求与罗马人平分土地的渴望,保证了这些感激涕零的拉丁人对罗马的忠诚。罗马利用殖民者誓死保卫私有财产心理,进一步巩固了罗马要害地带的战略据点。
既对周边起到震慑作用,又可弥补罗马防务兵力之不足。它不仅成为罗马向外拓展势力的前锋和堡垒,还大大缓解了拉丁姆地区人口压力与土地不足的矛盾。第二是意大利层次。即罗马对拉丁姆以外被征服地居民的政策,采取建立同盟城市、自治城市的策略,形成“盟约”下的属地保护制。意大利“同盟者”皆是经交战处于劣势后被迫签约而与罗马建立“同盟关系”的。
“盟约”规定同盟城市可以免征税,但在罗马需要时必须“军事援助”,罗马则适时给予同盟城市以“保护”。同盟军队作为罗马的辅助部队,指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