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在交付大会表决前, 提案人要求撤回
的, 经主席团同意, 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
见,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
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 以全
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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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组成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省长、
副省长, 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市长、副市长, 州长、副州长, 县
长、副县长, 区长、副区长, 乡长、副乡长, 镇长、副镇长, 人民
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
名,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 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人以上书面联名, 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人
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
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 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
选人人数, 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乡、民
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 人民法院
院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 进行差额选
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 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 人民
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 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
之一,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
额数, 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
额数, 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 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
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 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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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后, 进行预选, 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 按照选举办法规定
的差额数, 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进行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
人员时, 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二十三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
人, 可以投赞成票, 可以投反对票, 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
民, 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
员,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 以得票多的当
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
票, 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 不足的名额另行
选举。另行选举时, 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候选人, 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上进行, 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