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由主任会议提名, 常
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 研
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 进行调查研究, 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
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由主席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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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代表中提名, 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
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 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
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常务委员会
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十二条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
满为止。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 从每届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 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
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 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 不受法律
追究。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非经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 在大会闭会期间, 非经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
被拘留, 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 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
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
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
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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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 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
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
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
通过, 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
务的时候, 由原选举单位或者由原选区选民补选。♂狂♂人♂小♂说♂网*♂www.du♂shu.k♂r♂狂♂人♂小♂说♂网*♂www.du♂shu.k♂r